胡锦涛总书记在两会期间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以鲜明的语言强调: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一要求,对于我们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
公仆意识是工人阶级政党的执政意识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要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仅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而且深刻地体现了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工人阶级政党自觉的执政意识。
公仆意识之所以是工人阶级政党的执政意识,是因为这种意识同国家的公共权力相联系,同工人阶级政党的执政地位、执政职能和执政责任相联系。1878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国家权力历史作用的时候,就注意到“起先的公仆”“逐步变为主人”这一政治现象,并分析了国家权力“从公仆变为主人”对历史发展产生的影响。1891年,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所写的导言中,进一步提出了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必须“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任务,并且深刻指出国家和国家机关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巴黎公社采取的措施有着特殊的意义。恩格斯的论述说明了三点:一是有了国家权力才有“社会公仆”和“社会主人”这一问题;二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出现之前,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政治现象;三是巴黎公社提出的“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措施,对于胜利了的无产阶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公仆意识是同国家的公共权力紧密联系的一种意识,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是工人阶级国家的自觉要求。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恩格斯说的“社会公仆”,指的是国家和国家机关,而我们现在研究的“社会公仆”,不仅指的是国家和国家机关,而且指的是掌握政权的工人阶级政党及其干部,这是因为国家和国家机关会不会变为“社会主人”的问题,实质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工人阶级政党及其干部会不会变为“社会主人”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说公仆意识是工人阶级政党的执政意识。也就是说,工人阶级政党掌握政权以后,只有牢固地树立起公仆意识,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才能保证工人阶级不丢失政权,保证工人阶级政权不改变颜色。
我们提出这一问题,更重要的是因为,有没有公仆意识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关系到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前途。在今天,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已经由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为一个掌握着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由一个在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转变为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在这种情况下,党的手中不仅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而且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一个时期以来,我们有些部门和地方的党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有些部门和地方的工作人员“摆架子、耍威风、谋私利”,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盛行。与此相联系,老百姓也好,地方和基层干部也好,投资者也好,为到机关办事托人情、送礼物、请吃喝,出现了一系列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至于官商勾结,权钱交换,干部堕落,腐败蔓延,媒体也多有曝光。这说明,能否树立和增强干部的公仆意识,已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党风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党的性质和前途。
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今天,我们党和党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存在着两种风险:一是做官当老爷,即恩格斯所说的“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二是以权谋私傍大款,即由“公仆”变为“私仆”。因此,如何牢固地树立并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防止“公仆”变为“私仆”,已经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加强自身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
由此可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不仅具有深刻的伦理意义,而且具有深刻的政治意义。我们必须认真领会,贯彻落实。
公仆意识来自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权力观
为什么“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一在以往的国家发展史上“不可避免”的政治现象,在我们共产党人这里一定要遏制它的蔓延进而“防止”它的出现呢?
首先,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以后,任何时候都必须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切实做到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觉地防止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由“公仆”变为“私仆”。
其次,这是由我们党所坚持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所决定的。尽管我们说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要求我们树立和增强公仆意识,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一些领导干部并没有能够践履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他们虽然在口头上也常常自称是“公仆”,但在行动上,有的反仆为主,视民为草芥;有的以能人自居,伸手向党要这要那;有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甚至贪污受贿、骄奢淫逸。党和人民群众对此都非常不满意。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他们有共产党员之名,却没有共产党员之心,头脑里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发展史首先是生产的发展史,是不同的生产方式依次更替的发展史,也是物质资料生产者本身的历史,因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因此,共产党人不仅在执政前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执政后更要坚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自觉地防止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由“公仆”变为“私仆”。
再次,这是由我们党所坚持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所决定的。在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出现种种不尽如人意的消极现象和令人不能容忍的腐败现象,归根到底,是因为我们一些干部手中握有人民赋予的大权,却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江泽民曾经深刻地指出:“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必须正确认识我们手中权力的性质。”“第一,我们党在革命战争时期是代表人民并领导人民去夺取政权的,革命胜利以后则要代表人民并领导人民掌握和行使好国家的各项权力。第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说到底是人民赋予的。第三,领导干部必须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国家的发展、富强、安全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团结、富裕、安宁服务,一句话,必须用来为国家和人民谋利益,而不能把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第四,一代一代领导干部都必须始终信守为人民掌握和行使权力的正确原则,同时要始终自觉接受党和人民对自己行使权力的监督。”因此,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认识手中权力的性质,树立和增强公仆意识,自觉地防止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由“公仆”变为“私仆”。
总之,我们所讲的公仆意识来自于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来自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及其所内含的权力观。温家宝总理最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得好:“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必须秉持一种精神,这就是公仆精神。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这就是为什么在以往的国家发展史上“不可避免”地出现“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一政治现象,而我们共产党人却要遏制它的蔓延进而“防止”它的出现的根本原因。
增强公仆意识要有人民评价人民监督的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共产党人的自觉要求、思想境界和行为准则。落实这一要求,弘扬这种意识,应该有科学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恩格斯赞赏巴黎公社在工人阶级夺取和掌握政权以后,可以通过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来确保国家和国家机关不改变“社会公仆”的性质和责任。这对于我们今天在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根据今天的实践及其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首先要形成人民群众对公仆的评价机制。由于公仆意识是工人阶级政党的执政意识,公仆是具有执政为民的思想境界和行为准则的领导干部,因此公仆的行为准则应该是让人民满意,领导干部是不是公仆应该由人民来评价。毛泽东早就指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只有人民,才最有资格评价我们的干部,也才能正确地评价我们的干部。近几年来,我们除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建设,由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机关和干部进行评价外,有些地方还探索由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和干部打分的形式,来评价我们的权力机关和干部。这些做法和探索,应该讲具有积极的意义。
根据今天的实践及其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更重要的,是要形成人民群众对公仆的监督机制。因为,我们越来越感到,要能够真正有效地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国家与社会、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就要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主仆关系错位甚至颠倒。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讲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时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强调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近几年,我们正在探索运用各种形式,如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监督本质上都是人民对权力的监督,是民主监督。如果我们能够建立健全完善的权力授予和罢免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所有行使权力的人必须以人民的满意与否为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那就一定能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有效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防止“公仆”变为“私仆”。
(作者:李君如 来自《光明日报》 2007-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