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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中心组学习参考】第九期

更新时间 : 2018-04-09    来源:     点击次数:

在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8年3月27日)

栗战书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举行座谈会,主要是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见》(中发〔2018〕10号),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各项工作。

刚才,国家监察委、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中宣部、司法部、教育部的同志从不同角度,围绕宪法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修改宪法的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何学习宣传和实施宪法等先后作了发言,讲得都很好,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表达了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修改宪法重大决策的高度认同和拥护。这次座谈会也是一次工作部署会议。5家单位都在发言中提出了下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的具体思路和工作考虑,我都同意,希望大家抓好抓实。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崇高任务。会议期间,全体代表对修改宪法的认识高度一致,对具体修改内容的认识高度一致,这充分说明,修改宪法是时代所趋、事业所需、民心所向。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根据新时代新形势新实践作出适当修改,实现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才具有持久生命力,从而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修正案有21条内容,全面体现了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创新成果。我们要全面准确领会和把握这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调整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规定,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些修改,更好适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对于进一步加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影响。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修改宪法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宪法,让文本上的宪法“活起来”“落下去”,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这里,我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中的5个重要问题、学习宣传的主要工作讲些意见。

第一,要把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这次宪法修正案确认的国家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充分证明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强大理论力量。

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赋予其最高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对我们党通过宪法实施领导,更好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至关重要、影响深远。我们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确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就是要把这一思想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用以引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就是要坚持用这一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谋划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就是要用这一思想蕴含的世界观、方法论,破解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二,要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党领导人民制定体现党和人民统一意志的宪法,人民自觉接受宪法确认的党的领导,党自身也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和法理逻辑。

我们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就是要落实宪法确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原则,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高度统一,确保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要通过实施宪法,把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规范、工作机制转化为国家治理的制度优势,推动党的领导有效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要通过实施宪法,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的法律权威,增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的自觉性。一切弱化、反对、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论和做法都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必须从法律上进行抵制和追究。

第三,要确保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的全面贯彻。我国宪法同一些外国宪法相比较,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中都有体现、都有要求。这是我国宪法能够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原因,也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能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比如,宪法提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等,凝聚了全国人民在国家发展上的统一意志。宪法还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许多方面作出了规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宪法中都有体现。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是为了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目的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也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我国宪法对国家发展作出权威性描述,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未来发展的蓝图。我们贯彻实施宪法,就是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按照宪法确定的国家发展目标,持续奋斗,长期奋斗,不断把党和国家事业推向前进。

第四,要在宪法统领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我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领导是宪法确认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也是由宪法赋予的,都必须按照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程序运行。一切法律法规都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都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都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只有以宪法为遵循,才能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捍卫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全面依法治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确道路;只有以宪法为准绳,才能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我们要把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

第五,要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使得我国人民享有的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丰富的参与实践,不仅有选举、投票的民主形式,也有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的民主形式,人民不仅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激发和弘扬中国人民的伟大民族精神,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证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中,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方面、各层级的工作中,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中。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十分突出的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和全面贯彻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们要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全社会开展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的关键。这次宪法修改,增加了一个新的内容,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面对13亿多全国人民,庄严进行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体现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意志和决心,为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示范和表率。我们要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国家公职人员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体系。特别是乡级以上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有组织地集中学习宪法,坚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宪法,真正吃透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更要把学习宪法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真正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

二要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增强我国宪法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宪法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推动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达到新的历史高度。我们要认真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要求,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宪法研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必须坚定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运用辩证的、历史的方法,探寻和把握宪法规律。要认真研究和阐释我国宪法制定、完善、发展的光辉历程,研究和阐释我国宪法的精髓要义、独特优势和巨大功效,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要研究和阐释我国宪法同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坚决抵制和反对鼓吹西方“宪政”概念和模式的错误观点,增强坚持走我们自己的宪法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宪法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密相连。要把宪法研究同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多出成果。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广大法学研究者,无论是专门研究宪法学的同志还是研究部门法学的同志,都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我国宪法为基本遵循开展法学研究,学术问题可以研究,但不能公开发表违背宪法的言论,始终把握法学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

三要丰富宪法宣传教育形式,使宪法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已连续开展4个国家宪法日活动。从1986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作出7个决议,一以贯之把宪法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我们要继续组织好国家宪法日活动,实施好“七五”普法决议,认真履行普法责任,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安排。宪法宣传教育一定要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要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宏大叙事和具象表达结合起来,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宪法深入人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分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对普通群众,要重点做好宪法序言、总纲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宪法确认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感和坚定性;对少年儿童,要着力培养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意识;对中学生和大学生,要进一步抓好学习宪法的整体性、系统性,确保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自觉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四要做好解疑释惑的工作。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条职权就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原有法律委员会基础上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是要强化宪法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发挥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权威性、专业性作用,通过主流媒体、国家智库、权威机构进行正面引导,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错误和不当言论,该引导的要有效引导,该批驳的要及时批驳,该澄清的要立即澄清,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牢牢把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同志们,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时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十三亿多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宪法,又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保证它的实施,就一定能够在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8年03月30日)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党的十九上个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战略举措。

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设计,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等。这些重大修改建议,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最根本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战、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最终确立起来的;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不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当今中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次宪法修改《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历史深刻地启示着未来: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必然会沦为空想。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的征程上,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根本还是要靠党的领导、靠党把好方向盘。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发展新要求,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

二、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制度性安排

《建议》提出,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党章和宪法相关规定来看,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后来历次修正后的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第九十三条第四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体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

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是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在宪法上作出制度安排。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干部退休制度已经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1982年十二大党章至2017年十九大党章都有一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三、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建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这一重要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展现出我们党一以贯之推动社会革命和进行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建议》将改革实践成果提炼上升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建议》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作出相关规定,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列入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四、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立法体制

《建议》提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探索与成功经验的提炼升华和宪法确认。地方性法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立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各具特色、极富针对性的制度保障。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增加了273个市、自治州。此次,《建议》把设区市立法权进一步提升到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予以权威确认,必将极大推动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让社会主义法治的触角更加灵敏,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迸发,加快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进步伐。

此外,《建议》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还在制度层面对宪法作出其它适当修改。比如,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条款,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具体化为宪法条文,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更好地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比如,将宪法序言部分“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完善了统一战线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海内外中华儿女同心同德、众志成城,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比如,将“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从制度层面与国家监察体制相衔接,既保持了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充分体现了实践发展和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可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03月01日03 版)